买商标时,买家往往先挑名字,再看它能不能用于自己的产品。选中一件以后,卖家拿来一份清单:还有几个相近的名字,也得一起转,价格要重新谈。
买家难免犹豫:另外几个名字自己用不上,为什么也要花钱买?卖家说“国家规定的”,这句话有依据。不过,清单上的商标是否都在规定范围内,还得逐件查。
近似商标拆开卖,顾客可能分不清
一家企业会围绕同一个品牌注册几件商标:有的是文字,有的是图形,有的是文字加图形的组合,也可能在几个相关商品上注册了相近的名字。它们在同一家企业名下时,顾客看到类似的标识,通常不会觉得奇怪。
如果其中一件卖给了别人,情况就变了。比如买家用新买的商标销售产品,卖家留下的近似商标也用在类似产品上,两家的货摆在一起,顾客可能以为是同一个品牌的不同系列。即使双方清楚商标各归谁,顾客也未必知道。
因此,《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要求,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服务商标同样适用这项规则。买家用不用得上附带的商标,并不决定它是否需要一起转。

卖家的清单,要对照注册档案看
核查可以从目标商标的注册号开始,查明注册人,再检索其名下的相关商标。每件商标的完整图样、核定商品或服务、当前状态,都要拿出来比对。只看卖家发来的品牌名字和类别,很容易漏掉影响转让的细节。
名字相近,是继续查的线索。究竟是否近似,要看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以及组合商标给人的整体印象。比如两个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同,其中一个只换了字体,或者加上描述产品的文字,差别未必足以让顾客分清来源。反过来,共有几个字也不必然近似,还要看这些字在整个商标中起什么作用。这里说明的是标识比对的常见维度,具体转让仍需按转让审查要求判断。
商品和服务也要看具体项目。两件商标都在第 30 类,不代表它们核定的商品一定类似;分在不同类别,也不能据此认定没有关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类似群、群内分段和注释,需要一起核对。有些注释会指出跨群、跨类的类似关系,只看类别编号会把这些联系漏掉。
对表中未涵盖的项目,还要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因素,或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因素判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指引对此有详细说明。比对的范围以商标档案为准,卖家现在卖哪些产品、营业执照写了哪些业务,不能代替核定项目。
查到相关商标时,经常会听到两种解释:“这件一直没用过”“那件还没下证”。闲置的有效注册商标仍可能需要一并转让;申请中的商标,则要查它走到了哪一步。根据《关于商标转让程序的指引》,有效的相关申请已经作出实质审查结论的,包括已初步审定、处于驳回复审或异议程序中的,应参照注册商标一并转让;其余正在申请中的相关商标,指引规定可以一并转让。
如果卖家持有领土延伸至中国、在中国受保护的相关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也要核对一并转让要求。只收集几张国内注册证,还不能说明相关权利已经查全。
这样核对以后,才能具体说明清单中的某件商标为什么需要一起转。卖家名下其他不在这一范围内的商标,若仍要搭售,就属于双方另谈的交易条件。
不想买附带商标,先看有没有处理办法
假如核查后确认,另一件商标确实必须一起处理,买家又不愿接收,双方可以重新商量方案。卖家是否还需要保留那件商标、是否愿意放弃其中部分商品上的保护,会影响这笔交易能不能继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转让相关问题”的公开答复中说明:对于已经核准注册的相关商标,可以由注册人对相应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注销申请,注销核准后,再提出转让申请。
注销会失去相应的商标权利。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经核准注销的权利,效力自商标局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如果卖家仍在这些商品上经营,就需要先评估放弃保护的影响。申请中的商标也不能直接照搬已注册商标的注销办法。
双方约定各自在不同市场使用,能否解决问题,也需要具体评估。转让指引要求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商品或服务的差异,以及双方采取的避免混淆措施。一份“互不追究”的协议,只表达双方的意愿;安排是否足以让消费者区分来源,还要接受审查。方案谈不拢,或处理后的价格和时间已经不合适,买家也可以放弃这笔交易。
买哪些、付多少钱,在签约前说清楚
“必须一起转”并没有替双方定价。附带商标可以包含在原报价里,也可以另谈价格,法律没有要求它们免费赠送。卖家引用一并转让规定,也不能据此要求买家接受某个打包价。
所以,重新谈价时,要把具体商标放在桌面上:每件的编号、图样、核定项目和状态是什么,哪些依法需要一起转,哪些只是卖家希望一起卖。买家知道报价包含哪些权利,才有办法判断是否值得买。

确定交易后,协议要附上商标清单,并写明总价覆盖哪些商标。如果审查中又发现遗漏、要求补转,卖家是否配合,新增费用由谁承担;原方案无法完成时,已经支付的钱怎样退、合同怎样解除,都应在签约前约定。
把应当一并转让的商标漏掉,手续也不会按原计划继续。《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标局会通知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转让申请。受影响的是这次转让申请,并非原商标因此自动失效。等到收到通知才发现双方没有谈过补转和费用,付款、材料和交付时间都可能陷入争议。
听到“还有几件必须一起转”时,可以先请卖家提供具体注册号和图样。把相关商标查清楚,再决定接受整套转让、协商其他处理方案,还是另选一件商标。
依据与来源(2026 年 10 月 11 日核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年修正),第四条、第四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 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转让程序的指引》,附件第 2—3 页“一并转让”部分。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正确理解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的指引》,第四部分。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转让相关问题”公开答复,相关已注册商标的注销处理。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至十八条,标识比对维度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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