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在抖音卖本地土特产的账号,姑且叫它「山货老陈」(虚构),经营两年,粉丝逾十万。某天打开后台,收到一条投诉:有人以该账号名注册了商标,要求账号改名。

名字是经营者自创的,流量是逐场直播积累的,但平台处理投诉依据的是商标档案——正在使用的名称,在法律上未必归属于使用者。

一、账号名称与商标是两套制度

账号名称属于平台规则管辖。在哪个平台注册、使用什么名称、能否改名、是否封禁,均由平台规则决定。粉丝通过名称识别经营者,但这一识别建立在平台之上。

商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名称一经注册为商标,在核定的商品和服务上,全国范围内归属于注册人;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可以被制止。

账号名称未注册的,它在法律上还不属于使用者的商标;他人先将名称注册的,使用者虽可能照常经营,但商标注册人发起投诉时,平台必须处理。

账号名与商标两套系统对照卡

二、不注册的风险:被抢注后的三条路

名称积累一定知名度后被他人抢注,再凭注册证发起投诉的情形并不少见。账号使用者面前的路径有三条:对涉案商标提出异议或宣告无效;与对方协商受让;改名并重新积累。

三条路径的成本都不低。异议与无效需要证明自己使用在先且名称具有一定影响;受让需要支付费用且取决于对方意愿;改名意味着放弃名称已积累的粉丝认知。

账号名被抢注后的三条路:异议无效、协商买回、改名重来

三、在先使用受保护,为何仍建议注册

法律保护在先使用的商标。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商标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合法权益,也不得故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主张该条保护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使用早于对方的注册申请,二是该名称「有一定影响」。影响程度达到何种标准,法条未设量化指标,实践中取决于证据。

该条为新《商标法》施行后的表述。施行前按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办理,抢注的表述为「以不正当手段」,措辞不同,保护方向一致。

对电商与直播经营者有一项有利变化:新《商标法》明确商标的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直播记录、带货数据、宣传页面均可作为名称在先使用的证据。

完成注册后,名称在相关类别上的权利归属明确,主张权利不需要临时举证。

四、是否注册,取决于名称在业务中的分量

是否值得为名称投入注册成本,可以从三个方面衡量。

看名称是不是唯一的品牌标识:粉丝凭名称检索、客户凭名称识别、商品均挂靠该名称之下的,名称分量较重。

再看是否计划长期使用:名称将长期伴随业务,还是可能更换方向或平台,两种情形的投入价值不同。

还要看是否多平台同名经营:多个平台使用同一名称的,一旦被他人抢注,受影响的范围不止一处。

名字的分量从三个地方看:唯一招牌、长期使用、多平台同名

五、决定注册后,按经营场景选择类别

商标注册的申报单位是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存在「账号名」类别。名称用于哪些业务,就应在哪些类别检索并申报。

直播带货的常见对应关系:广告、为他人推销属于第 35 类;娱乐、直播相关服务属于第 41 类;销售自有农产品、食品的,还涉及对应的商品类别。具体申报范围以分类表核定为准,漏报的类别,对应的市场就不在保护范围。类别圈定方法见《商标类别怎么选?看懂商标分类,锁定核心类别》。

按经营场景查类别的对照卡:广告销售、娱乐直播、自售商品

此外,一个类别一件申请,费用按类别累加。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条第三款(网络使用),据官方公布文本;现行法对应条款为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据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本文所举账号名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常见问题

账号名被别人注册成商标了,怎么办?

三条路径:对涉案商标提出异议或宣告无效(需证明使用在先且名称有一定影响)、与对方协商受让、改名并重新积累。三条路径均需投入时间或费用,发现越早越主动,日常可对相关类别做商标监控。

直播、短视频账号名一般注册哪些类别?

常见的是第 35 类(广告、为他人推销)与第 41 类(娱乐、在线节目等服务);自行销售商品的,还应加上商品对应类别,如食品涉及第 29、30、31 类等。具体以分类表核定为准,建议结合实际经营场景规划。

名称已使用多年,不注册是否也受保护?

在先使用受法律保护,但有条件:需证明使用在先,且名称「有一定影响」,实践中均依赖证据。与其事后组织证据维权,不如提前注册——注册后名称在核定范围内的权利归属明确,主张权利的成本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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