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招牌挂出不久、经营刚有起色时收到投诉:店名侵权,要求整改。经营者的疑问通常很直接: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招牌上的名称就是执照上的字号,何以构成侵权?
此类投诉并不少见。企业名称登记与商标注册是两套独立的制度,执照上的字号并不等于名称在商标意义上的归属。
一、两套登记,对应两件事
营业执照,解决的是「能否开业经营」。市场监管部门核发执照时对企业字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文明规范、本地区同行业内有无重名。审查通过后,该名称可用于办证、开票、签约。
商标注册,解决的是「名称归谁」。商标审查全国统一:同一名称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全国范围内仅有一个注册人。
差别在审查范围:核字号查的是本地区,审商标查的是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核发执照时,并不代为检索商标数据库。
执照到手,仅说明该名称在本地可用于经营,全国范围内该名称是否已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执照不作回答。

二、字号何时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后(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认定的核心要件有两项:
- 他人注册在先:该文字在用作字号之前,已是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 足以误导公众:消费者会误认为该店铺属于该品牌,或与该品牌存在特定联系;业务越接近,误认可能性越大
认定看结果,不看动机:多数经营者起名时并不知情,但不知情不影响认定,法律判断的是公众是否产生误认。
三、三种常见情形
以下情形均较常见:
沿用代理期间的品牌。品牌代理到期后继续经营,将代理品牌登记为自有企业字号,招牌包装照旧。该品牌为他人注册商标,代理关系终止后,继续使用失去依据。
起名撞上在先商标。本地无重名店铺,执照顺利核发;但该名称早被外地企业注册为商标,且经营同类业务,消费者难以区分。
接手门店未查底细。门店连同招牌、设备、客户一并受让,原经营者的字号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未作处理;投诉到达时,责任由现任经营者面对。
三种情形的共同点:均非有意仿冒,但结果相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登记名称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完成前,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即认定成立后,改名是必然结果。
四、预防:两份登记各自核一遍
市场监管部门核名不查商标数据库;商标审查也不因持有营业执照而给予优待。
企业起名、店铺起名时,除本地重名检索外,同步在商标数据库检索同类别的相同、近似商标;代理到期的,提前规划自有品牌;受让门店的,将字号风险列入尽调清单。近似判断的标准见《商标近似怎么判断?申请前必看的近似判断标准与查询方法》;自身品牌的商标布局见商标注册服务页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据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 6 月 27 日修订通过,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十三条,据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
常见问题
营业执照合法办下来的字号,怎么还会侵权?
因为两项登记互不覆盖:市场监管部门核字号只查本地同行业重名,不检索商标数据库;而商标注册全国统一审查。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用作字号并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与执照是否合法核发无关。
不知道有在先商标,也算侵权吗?
认定看结果而非动机。是否知情不影响「误导公众」的判断;认定成立的,应办理名称变更。起名时先做商标检索,是成本最低的预防方式。
代理的品牌到期了,还能继续当字号用吗?
不能。代理期间的使用依据是代理关系本身;代理终止后继续将该品牌登记为字号并使用,属于将他人在先商标作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混淆行为。应提前规划并注册自有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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