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刚进仓,推广费已经花出去,后台却来了商标侵权投诉。最让人着急的,是这个链接还能不能保住,这批货接下来怎么办。
供应商说“放心卖”,对方又拿着注册证要求处理。两边都说自己有道理,老板夹在中间,很容易急着删页面、交材料,甚至先付一笔钱求个了结。
先给自己留一点判断的余地:保存完整投诉通知、出问题时的商品页面,以及包装、订单和进货记录。准备改页面或下架,也要留住修改前的样子。后面解释当时怎么卖、标识怎么用,都要靠这些材料。停止有风险的使用与保存证据,可以同时安排。
通知里的回复期限也要记下来,别忙着找供应商,反而错过平台要求提交材料的时间。收到行政或法院文书,则要按对应程序另行处理。

链接下架了,赔偿也就定了吗?
平台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删除、屏蔽商品链接。这会直接影响经营,但不能单凭平台下架,就认定已经构成侵权、应当赔多少。平台处理和法律上的侵权判断,需要分清。最高法的相关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必要措施、投诉通知与不侵权声明。
先读投诉具体指向什么。是产品或包装上的名字,还是商品标题、主图里的用法?只看到“侵犯商标权”几个字,还不知道问题出在哪儿。
再把对方的商标与自己的商品放在一起看:对方主张哪件商标,注册人是谁,目前是否有效,核定用在哪些商品或服务上;自己实际卖的是什么,用了什么标识。如果投诉人不是登记的注册人,还要核实其主张权利的资格。
这里有个容易误判的地方:“我注册的类别跟他不同”并不足以得出不侵权的结论。要继续比对具体商品或服务、标识和使用方式,涉及近似等情形时还要判断是否容易混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对此有具体规定。
供应商说“放心卖”,材料还得跟得上
从正规渠道进货、手里有发票,当然值得保留。但进货单能帮助说明来源,不能保证这件商品不侵权,也不能保证店铺免赔。
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者不知道商品侵权,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才有相应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规则。是否符合这些条件,要看实际进货经过和证据;免赔也不等于可以继续销售侵权商品。
所以,联系供应商时,不只问一句“你们有没有问题”。要找出这批货的采购合同、订单、付款记录、发票,以及能联系和查找供应商的信息,确认材料能对应到被投诉的商品。供应商愿不愿意承担责任、退货或赔偿,还要另看双方约定和具体事实。

如果手里有授权,看看它是否覆盖这件商品、这段时间和实际用法。供应商有权使用品牌,并不能确保他有权再授权给你。手里有自己的注册证,也要对照实际使用,不能省去对投诉事实的说明。
申诉要回答问题,库存也要有安排
整理材料时,可以沿着投诉逐项回答:对方说哪一处侵权,你的解释是什么,哪份材料能支持。证明商品来源的进货单、证明许可范围的授权合同,各有用途。材料一大堆,却没有对应投诉理由,反而让人难以看明白。
有证据支持不侵权的,按平台规则提交说明,身份、商品链接、理由和证据都要真实,提交记录也要保存。平台申诉能否通过,仍取决于具体材料和适用规则。
如果发现商品或用法确有侵权风险,就及时停止或调整相关使用,再安排库存、退货和供应商责任。换个链接继续上架,原来的风险仍然存在。
对方提出赔偿或和解条件时,单独核对权利依据、涉及哪些商品和期间,以及协议会让你承担什么责任。涉及金额较大、授权关系复杂,或者已经收到行政、法院文书,宜及时请专业人员协助。
这批货该怎么处理,最终要回到具体商品和权利关系。找人帮忙判断时,把完整通知、当时的页面和包装、现有授权及进货材料一起带上,会比只问一句“我这算不算侵权”更有用。
依据与来源(2026 年 10 月 4 日核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2号,2020 年 9 月 10 日印发,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2020 年 6 月 17 日发布,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年修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布文本,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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