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述变化出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目前尚未生效。
商标按类别注册、按类别保护。他人将相同或近似的品牌用于完全不相干的类别——例如食品牌号被用于毫无关联且易引起负面联想的商品——这类情形,以往得到的答复通常是「跨类保护是驰名商标的待遇,普通品牌无法主张」。新《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调整了其中一项关键前提: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再以已在中国注册为条件。
一、问题的由来:保护有类别边界
商标注册以类别为单位:全部商品与服务分为 45 个类别,注册证载明的是其中特定类别,注册人的权利边界也止于该类别之内。
他人在其他类别使用相同品牌的,通常不落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以往能跨类约束的只有驰名商标保护,且分两种情形:
-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仅保护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
- 跨类保护的路径,仅向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开放。
二、新《商标法》取消注册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一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照现行法(2019 年文本第十三条),条文层面的变化有两处:
- 第二款中「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改为「他人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不再以注册为前提,这是实质性放宽的一处;
- 「驰名商标注册人」改为「驰名商标持有人」——未注册的商标主体同样称持有人,与第一款表述对齐。
上述是 2027 年 1 月 1 日新《商标法》施行后的规则;施行之前,跨类保护仍按现行法执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无法主张跨类保护。

三、发现被跨类蹭用,先过三问
第一问:对方使用的类别,自己是否已注册?已注册的,无需动用驰名商标制度,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可约束;未注册的,进入第二问。
第二问:知名度证据是否充分?第二十一条的门槛是「驰名」,驰名与否取决于证据:销售规模与覆盖范围、广告投放记录、行业获奖与评比、使用年限。此类材料应日常归档,证据靠平时积累,不能指望事发后再找。
第三问:证据暂时不足的怎么办?两项基础工作:将核心类别与业务关联类别补齐注册;知名度证据自当年度起按年归档。品牌持续经营、证据持续积累,再遇跨类蹭用时即具备主张基础。

四、「驰名」是个案确认,不是头衔
按修订口径,对商标驰名情况的「认定」改为「确认」。它的性质是个案中确认的事实:某一案件中构成驰名的,另一案件仍需重新确认,不是一经确认终身有效的荣誉称号。
同时,法律明确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或广告宣传。驰名商标制度提供的是具体纠纷中的保护,不是对外悬挂的资质招牌。
类别布局的方法,可参考《商标类别怎么选?看懂商标分类,锁定核心类别》与《商标的 45 个类别都是干嘛的?看懂这张分类表》;新《商标法》整体变化见《2026 年新修订商标法有哪些变化?9 章 87 条重点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 年 6 月 26 日修订,2027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二十一条,据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新旧条文对照参照 2019 年修正文本第十三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订说明。具体适用以官方文件和实际审查为准。
常见问题
不是驰名商标,就完全管不了别人跨类使用吗?
先核对对方使用的类别自己是否已注册:已注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可约束,无需驰名认定。未注册的类别,新《商标法》为驰名商标提供了跨类保护路径,但以「驰名+误导公众+持有人利益可能受损」为门槛。两者都不满足的,应优先补齐类别注册。
新《商标法》下,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能跨类保护了吗?
是。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将「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改为「他人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不再区分注册与否,于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施行前仍按现行规则: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仅保护相同或类似商品。
驰名商标认定一次,以后都能用吗?
不能。驰名是个案中确认的事实,随案件证据情况个案判断,不是终身荣誉。且法律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和广告宣传。平时的销售、投放、获奖证据应按年归档,作为每次主张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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