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证下发之后,企业通常很快将标志用于产品包装、线上详情页与门店招牌。但注册证到手之后,使用是否规范,关系到这张证能否持续保护品牌:使用不规范,轻则被责令改正,重则注册商标可能被撤销。三件最常见的事是 ® 的标注、核定类别的范围和图样的改动。

一、® 什么时候能标注:注册成功之后

包装上的 ® 符号,含义是「这是注册商标」。能否标注,取决于商标是否已核准注册。

注册证下发后即可标注 ®。尚在审查、未获核准的商标,不得标注。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列为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中的商标标注 ®,即属于该条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标注 ® 并非强制义务:注册商标不标注 ® 不构成违规,只是公众无法从标识上得知该商标已经注册。标不标可以自主决定,但时间界限是明确的——核准注册之前,包装、详情页、招牌上均不应使用 ®。

® 什么时候能标的判断卡:注册成功之后

二、核定类别范围内,才是注册商标

注册证上除图样外,还有一栏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证书的保护范围以此为准。

在核定范围内使用,属于注册商标的使用;超出范围的部分,视同未注册标志。在超出范围的商品上标注 ®,同样属于第五十二条禁止的「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越界进入的类别上已有他人在先注册的近似商标,继续使用还可能构成侵权——持有一件注册证,不等于在所有类别上都持有注册。

举例来说:注册证核定的是服装(第 25 类),企业业务延伸到化妆品——化妆品属于第 3 类,第 25 类的注册证不能覆盖第 3 类。在化妆品包装上标注 ®,即宣称了一件在该类别上并不存在的注册。

经营新品类之前,先核对注册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一栏。不在范围内的,或者补交一件申请将该类别纳入保护,或者按未注册标志使用(不标注 ®)。

核定范围示意:一张注册证只管核定的类别

三、图样不得自行改动:按注册证核准的样式使用

第三件事是图样:注册商标应按注册证核准的图样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通常指以下情形:注册证上是印刷体,实际使用改为手写体;注册的是纯文字,使用时添加图案边框;字体、颜色、排列与核准图样明显不一致。改动达到明显程度的,可能被认定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先被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即可;期满不改的,该注册商标可以被撤销。

招牌升级、包装换新是正常的经营需要,但注册商标的使用样式应当与注册证保持一致。如需长期使用新设计,规范做法是就新图样另行提交注册申请:原商标按原图样使用,新商标按新图样使用,各自持有独立的注册证。

注册图样与实际使用对照:按注册证上的样子用

常见问题

商标还在申请审查中,包装上可以先标注 ® 吗?

不可以。® 只能用于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中的商标标注 ®,属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依法会被责令限期改正,还可能被通报或罚款。申请期间可以先不作任何标注,或采用不构成冒充的普通使用方式。

注册了第 25 类服装,能在第 3 类化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并标注 ® 吗?

不能。注册商标仅在核定的类别和项目上受保护,超出核定范围使用的部分视同未注册标志,再标注 ® 即属于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若第 3 类上已有他人在先注册的近似商标,还可能构成侵权。经营新品类前,应先就新类别提交注册申请。

注册的是文字商标,实际使用时更换了字体,有问题吗?

有风险。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图样(如更换字体、改变排列、添加图案边框等明显变化),会被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需要长期使用新样式的,应就新图样另行提交注册申请。

延伸阅读

类别与项目的划定逻辑,见《商标的 45 个类别都是干嘛的?看懂这张分类表》;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的后果,见《商标撤三是什么?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可能被申请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2027 年 1 月 1 日新修订商标法施行后,以届时有效条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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