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程序中,举证责任在商标持有人一侧。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不是商标没有使用,是使用没有留痕:发票抬头只写公司名称、包装随用随弃、直播结束未存档,待撤销程序启动时拿不出带商标的有效凭证。
一、法条上的「使用」是什么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 年修订)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行为。
前款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
施行之前,「商标的使用」按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认定,内容基本一致。使用行为的四个落点:商品与包装容器、交易文书(合同、发票等)、广告宣传与展览、其他商业活动。
新《商标法》做了两处调整:将该定义移入总则;并增加一款——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同样属于商标的使用。对线上经营的企业,这一款意味着网店、直播带货、短视频挂车的经营记录有了明文的法律依据。
条文中还有一个关键词——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消费者能够据以识别商品提供者的使用才算数;仅留存于企业内部、未进入市场的记录,不构成法条所称的使用。「使用」定义的完整解读见《什么才算「用了」商标?新商标法把使用定义写进总则》。

二、同一经营活动,有无凭证的差别
以下为两组假设情形(仅作对照说明):
同规模销售。一家企业三年销售规模可观,但发票仅载公司名称、包装随用随弃,程序中提不出凭证;另一家规模相当,合同载明商标、发票带商标、每批包装留存样品——后者可以完整证明「商标在使用」。
同样直播经营。直播结束不留存,事后需要证明时,数十场直播无从举证;商品链接截图、画面中含商标的直播录像,花几秒留存下来,事后就能用作凭证。
对照四个落点,应留存的凭证为:
- 商品、包装:出厂或进货时的包装照片,代表性批次留存实物
- 交易文书:载有商标的合同、发票、订单、报价单
- 线上经营:店铺页面、小程序、直播间含商标的截图或录像,短视频发布记录
- 广告与参展:投放合同与后台记录、展位照片、易拉宝与宣传册
其中线上经营一类,就是新《商标法》点名的网络使用;新《商标法》施行后,这类凭证的证明力会进一步增强。

三、证据须覆盖「连续三年」窗口
撤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条文表述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程序中需要证明的,是自撤销申请之日往前推算的三年内商标持续使用。
因此证据须满足两点:
一是时间对位。三年前的凭证只能证明当时的使用,覆盖不了近三年,凭证应逐年留存,每一年都有记录最稳妥。
二是连续成线。三年内仅零星一两张凭证,与每年均有合同、发票、广告记录相比,证明力差距显著;留存越完整,答辩越有依据。
另有正当理由情形:因政策调整无法正常经营、不可抗力等导致停止使用的,属于条文预留的空间,相关说明材料应按同样思路留存。官方依职权主动撤销的新制度,见《闲置商标新规:连续三年不使用,官方可以主动撤销》。

四、归档方法:留存优先,用时再理
- 不急于清理:合同、发票、包装照片、店铺截图、投放记录,均应留存
- 载有商标的凭证优先:合同载明商标、包装印有商标的,在程序中证明力最强
- 先留存后整理:日常以留存为主,需要时再行归类。收到撤销通知时,按本文清单汇集历年凭证,即可形成答辩材料的基础
撤三制度本身与答辩流程的完整说明,见《商标撤三是什么?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可能被申请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 年修订)第二条第二款(使用定义)、第三款(网络使用),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法对应条文为第四十八条(使用定义)、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撤三),据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
常见问题
发票上只有公司名称,没有商标,能当使用证据吗?
证明力很弱。交易文书构成使用证据的前提是文书上出现商标标志。建议此后开具发票、签订合同时将商标载入品名或备注,使文书本身能够直接证明商标使用。
网店、直播的经营记录算使用证据吗?
算。店铺页面、直播间画面中展示商标的截图与录像、短视频发布记录,属于广告宣传与其他商业活动范畴;新《商标法》更将互联网使用明文写入定义。线上经营应同步留存录屏与截图。
证据只要一张最近的就可以吗?
不够。撤三审查的是撤销申请之日起往前连续三年的使用,证据需逐年覆盖该窗口。单张凭证只能证明某个时点的使用;每年均留存合同、发票或宣传记录,答辩才有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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