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述变化出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目前尚未生效。

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经检索发现挡路的在先商标自身也处于争议之中——正被他人请求宣告无效,或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请求撤销,结果未定。此时要么等待该商标的审理结果,要么立即重新申请。新《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对这种情形作出了明文规定。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在商标异议审查、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益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审理程序。

「中止」的含义:本案审理结论取决于另一案件结果的,程序可以暂停;中止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

条文列举四种程序:异议审查、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前两种与申请人直接相关——商标被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后两种条文一并列入,这里不展开。

中止审查机制示意:本案等待另一案件结果,程序暂停后恢复
法条列举的四种可中止程序卡

二、并非全新制度,此次写入法条

现行法中,中止审查仅规定于不予注册复审与无效宣告的相关条款;驳回复审在法条层面没有中止规定。实务中驳回复审同样可以中止,依据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3 年 6 月在官网发布解读的《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挡路商标的权利状态须以另一案件结果为依据、申请人明确提出中止请求的,可以中止。

新《商标法》的变化,是将四种程序的「可以中止」统一写入法条:原有法条依据的继续保留,原先依规范性文件办理的驳回复审中止,成为法条明文。具体申请与恢复程序,以官方配套规定为准。

2027 年 1 月 1 日之前提交的驳回复审,中止仍依《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请求办理;施行前提出、施行后作出裁定的案件适用何法,以官方过渡规定为准。现行法的中止条款仅及于不予注册复审(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与无效宣告(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异议审查阶段没有中止依据。

三、等待还是重新申请

等待,即在收到驳回通知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驳回复审,同时说明挡路商标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并请求中止;该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障碍消除,本案恢复审理。风险是对方案件的结果未必如申请人所愿,挡路商标维持有效的,等待的时间就白费了。

重新申请,即不等待结果,直接重新提交申请;问题是挡路商标仍在的话,新申请大概率仍因同一商标被驳回,且新一轮申请的时间与费用重新计算。

两条路径的周期和代价不同,怎么选,要看挡路商标的案情和自身的经营安排。

等待中止与重新申请两条路径的对照卡

附带一项相关规定:新《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线上提交申请文件的法律地位由此写入法条。

四、结语

2027 年 1 月 1 日之前,驳回复审中的等待依规范性文件办理;之后,中止审查成为法条明文的路径。

驳回后三条路(复审、重新申请、受让现成商标)的完整比较,见《商标驳回复审怎么做?》;挡路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后近似申请的隔离期变化,见《失效商标的「一年隔离期」:新商标法只保留主动注销一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据官方公布文本;现行法中止条款见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据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2023-06-13 发布),实施情况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答复(2023-06-16)。

常见问题

驳回后挡路的商标被提无效了,复审能暂停等结果吗?

可以请求中止。新《商标法》第四十一条(2027 年 1 月 1 日施行)将驳回复审的中止审查写入法条:在先权益的确定须以另一案件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原因消除后恢复。施行前依据《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办理,需申请人明确提出中止请求。

申请中止后,挡路商标一定能被无效掉吗?

不一定。中止只是程序安排,对方案件仍按其自身事实审理:挡路商标被无效或撤销的,障碍消除、本案恢复;维持有效的,等待期间一并消耗。是否等待,应结合对方案件胜算与自身时间安排判断。

哪些程序可以中止审查?

新《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列举四种:商标异议审查、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前提相同——所涉在先权益的确定必须以另一正在审理或处理的案件结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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