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述变化出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目前尚未生效。
品牌授权经营(加盟、贴牌、经销)中,被许可方出现质量问题,直接影响的是许可人的品牌声誉。而解除合作的依据,以往主要取决于合同条款——质量条款约定粗略或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许可人往往只能协商或另循法定解除规则。新《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对此首次作出明文规定。
一、现行商标法规定了义务,未明文规定质量违约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该款规定了双方义务:许可人负有监督义务,被许可人负有质量保证义务。但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时,许可人可以采取何种手段,条文未作规定。
解除合同因此主要取决于合同自身的约定:约定完备的,有据可依;约定粗略或没有约定的,实践中主要靠协商解决,也可依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则个案判断——对方不同意时,品牌仍在被继续使用,负面评价持续存在。
现行法另有两项配套规定: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质量问题发生后的处理依据,现行法没有给出答案。
二、新《商标法》将解除权写入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 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商标注册人可以自己使用商标,也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许可人有权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与现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逐句对照:首句在许可之外新增了「可以自己使用商标」;第二句、第三句与现行法文字相同;末句为本条新增——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许可人有权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边界:解除权对应质量问题
该解除权的前提是「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
因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可以援引该条作为法定依据;因其他事由终止合作的,仍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处理,不适用本条。本条提供的是「质量问题如何处理」的依据,不是任意更换合作方的理由。
四、对许可双方的意义
许可人(品牌方):解除的可能性不再完全取决于合同条款的完备程度,新增了一条法定依据。但合同仍应认真订立——本条提供的是最终依据,具体的质量标准、未达标准的处理方式,仍应落实在合同条款中。
被许可人(加盟商、代工厂、经销商):保证质量在现行法中本就是法定义务,这一点没有变化;新法新增的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质量违约解除权,许可人处理此类问题时多了一条直接依据。

2027 年 1 月 1 日之前,解除依据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的一般解除规则,是否满足法定解除条件须结合个案判断。现在值得做的一件事,是完善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明确质量标准与未达标准的处理方式;这在现行规则下就有用,施行之后处理更有把握。
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的使用计入持有人的商标使用,相关证据留存见《商标使用证据怎么留才算数?按撤三答辩的标准整理》;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见《商标注册下来了怎么用?® 标注、核定类别与图样改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 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规则。
常见问题
加盟商出现质量问题,品牌方能直接解除商标许可吗?
要区分适用依据:2027 年 1 月 1 日新《商标法》施行后,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许可人有权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施行之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民法典的一般解除规则,具体是否满足解除条件须结合个案判断。建议同时在合同中写明质量标准与解除条件。
合同里没写质量条款,还能解除吗?
现行规则下,未约定的解除主要依靠协商,或依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则个案判断;新《商标法》施行后,因质量保证义务不履行而解除的,可直接援引第五十五条。无论新旧规则,规范的做法都是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与处理方式。
新《商标法》的解除权适用于哪些许可情形?
属于商标使用许可关系的都适用,包括加盟连锁、贴牌生产、经销授权等。前提相同: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因其他原因终止合作的,仍按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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