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单列第二章「商标注册的条件」,从第十四条到第二十五条,共十二条。该章既规定哪些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也规定禁用标志、显著性、功能性、近似冲突、在先权利与代理机构申请限制。
判断一个标志能否注册,不能仅凭名称观感,也不能只查询同一类别有无重名,需要将标志本身、商品或服务范围、申请目的、他人在先权利等因素综合判断。
以下按条文顺序逐条说明,每条先看原文内容,再看与申请人的关系。
第十四条:什么能当商标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变化在于「动态标志」——现行法列举至声音为止,新《商标法》首次将动态标志写入可注册要素。
举例来说:印制在包装上的图形属于静态标志;随播放持续变换形态的动画 logo、品牌片头动效,标志本身是「动态」的一段效果,即动态标志所要覆盖的对象。
新《商标法》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动态标志的申请材料、表达方式与审查尺度,仍需结合后续配套规定与官方口径判断;并非「会动」即可核准,仍须同时满足显著性、非功能性且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等条件。
品牌视觉设计因此多了一个新选项:动效 logo、动态片头等标志本身可以作为商标申请。

第十五条:什么绝对不能用
本条列举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标志: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红十字」「红新月」,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的,等。
新《商标法》两处收紧:
- 新增「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 「带有欺骗性」的范围由「质量等特点」扩展为「质量、工艺、原料等特点或者产地」——这一变化的详细解读见《新商标法多了四个字:工艺、原料——欺骗性条款的边界》
起名的禁用红线更加明确:攀附纪念事件、使用擦边表述的标志,无法通过审查。欺骗性字样的实务风险,可进一步参考《商标起名避坑:带有欺骗性的名字,注册了也会被作废》。
第十六条:地名与特殊标志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等法定例外的除外。因此,含「张家港」等地名的标志不能仅凭含有地名文字即下结论,还需结合标志整体含义与具体使用方式判断。新《商标法》同时明确,国家公园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显著性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条文随后列举三类不予注册的情形:仅有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同时留有例外通道: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可以注册。
对申请人的意义:「鲜」「香」「好味」等直接描述商品特点的词汇,单独申请时显著性通常较弱;但具体结论仍取决于标志整体、指定商品或服务以及使用证据。经长期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法律保留了注册可能。
第十八条:功能性边界
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为商标。
现行法本条仅规范三维标志,新《商标法》将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一并纳入。
这条边界意味着,商品自身的形状、颜色、声音,不能通过商标注册变为个别主体的独占。例如:以常见水果的外形直接制成同款水果糖的糖体,该形状由商品自身性质决定,任何主体均不能将其注册为自有商标。
第十九条:申请行为本身
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现行法的表述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新《商标法》将其表述为两项条件,并明确写入「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对申请人的意义:基于正常经营需要申报商标的,不在约束之列。条文未设量化标准,具体以官方审查为准。多件申请是否构成囤积的判断,见《多申请几件商标,会被认定囤标吗?》。
第二十条:不得与在先商标冲突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现行法将该要求规定于审查驳回条款中,新《商标法》将其提炼为注册条件。
对申请人的意义:「先查再报」的法律依据即在于此。冲突判断针对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不能仅看是否属于同一大类——不同类别之间也可能存在类似商品或服务,同一类别内部亦非所有项目互相类似。
第二十一条:驰名商标
本条规定驰名商标保护。关键变化之一:现行法的跨类保护以驰名商标已在中国注册为前提,新《商标法》不再作此限定,但仍需满足驰名、误导公众以及持有人利益可能受损等条件。
跨类保护的变化与实务边界,详见《他人跨类使用你的品牌怎么办?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新变化》。
第二十二条:代理人、代表人抢注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名义注册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后者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对方提出异议的,同样可能不予注册。
委托他人办理商标业务时,经办方抢注委托人商标的路径已被法律明确封闭。
第二十三条:地理标志
商标中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经营地方特产的,该类标志与产地绑定:商品产地不符的,不能使用。
第二十四条:在先权利与抢注
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已经存在的合法权利,也不得故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不限于商标权,还可能涉及姓名、字号、著作权等,需结合权利类型与证据判断。
对申请人的意义:商标检索不能局限于商标数据库。拟使用他人的人物形象、作品元素、企业字号或已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名称时,还应核对相应授权与权利边界。
第二十五条:商标代理机构的申请限制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自身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条限制的是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申请非代理服务类商标,不影响其依法接受客户委托办理申请。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时,申请人应为实际需要取得商标权的经营主体,不应由代理机构以「代持」等方式将客户商标注册至自己名下。
全章通读:四条审查思路
十二条对应四个问题:
- 能否作为商标:第十四条
- 能否通过门槛: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禁用红线、地名、显著性、功能性、申请行为)
- 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 申请主体有无特别限制:第二十五条

- 正在筹备起名申报的:以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作为自检清单,逐项核对禁用红线、地名与显著性,再进行近似检索
- 使用动效 logo 的:动态标志是新增选项,申请材料与审查口径以官方发布为准
- 名下商标较多的:新《商标法》调整了申请行为的表述,建议按真实经营需要、在先权利与使用计划逐件梳理
先看新《商标法》整体变化
需要先了解本次修订全貌的,可查看《2026 年新修订商标法有哪些变化?9 章 87 条重点解读》,再回到本页逐项核对注册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 年修订)》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题解读。新《商标法》于 2027 年 1 月 1 日施行,具体适用以届时有效的配套规定和官方审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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